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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国家能力不等于政府能力

2014-02-07 11:50:25

  国家能力首先是管理权力受托关系的能力,政府受托获得财政资源,依法行政,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过一个国家能力的定义:“所谓国家能力就是国家将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以及强制能力。该定义的提出者强调,“只有中央政府才代表国家意志”,因此国家能力既不是通常所谓的“综合国力”,更不是一般公共权威或地方政府的能力,而只能是中央政府的能力。

  上世纪90年代,强调重新集中政府财力,“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关概念、理论应运而生。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的发展积累了新经验,也提出需要面对的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定义国家能力。

  仅以定义本身而论,把“国家”概念等同于政府,在认识上就是一个不小的偏差。“国家”概念首先是一方领土,生活在国土里的人是“国民”,也是国家之根基。没有国民的国家,根本空空如也。这就是“国以民为本”的意思。国民是众人,有公共事务要协调和管理,因此要有一套典章制度,给每个人的自由划一道边界。这套典章制度,软的是文化习俗,硬的就是“合法强制力”。政府是合法强制力的载体,或如有的经济学家所言,是“惟一拥有合法强制力的组织”。

  这样看,“国家”是江山(领土)、人民、社稷(典章制度)的三合一,缺了哪个元素也不行。讲到底,政府是受江山、人民、社稷之托,执掌合法强制力之权。权力要受制约,道理就在这里。离开了委托人和受托关系,要是“国家意志”仅仅是政府的意志,或甚至只是官员的意志,完全不问人民要求什么、喜欢什么、讨厌什么,那样的“国家意志”在思想上很可疑,在实践中极危险。

  国家定义的内涵有偏,具体分解后的“国家能力”也一起跟着跑偏。例如“国家的汲取能力”,怎么可以把“国家动员社会经济资源的能力”,简化为“国家(其实是‘政府’)的财政汲取能力”或“财政能力”?直截了当地说,那就是把政府抽取多少财政收入,看成衡量国家能力强弱的核心指标。

  在常识上,我们不会不问运动员跑多快、跳多高,而只问他们吃多少肉、喝多少汤,就定义他们的运动能力。不计产出,只量投入﹔不问贡献,只算消耗,定义运动员能力就会跑偏,定义政府或国家能力更会跑偏。基于个人观察,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政府部门所占份额上升过快。根据公布的统计,1990年-2012年22年间,财政收入增长了38.9倍(其中中央财收增加了55.6倍)。同期GDP总量(以现价计)仅增加了26.6倍,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分别增加15.3倍和10.5倍。政府财力的急增,并没有伴之以相应的约束与监督。如果剎不住这些歪风,中国将步入“未富先奢”的陷阱。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改来改去还是政府管控的部分偏大。一般的观察,认为我们的产品市场大体有个模样了,但要素市场还远未改革到位。但仔细打量,产品市场里政府的不当管制和审批还是偏多,同时质量监管又不到位。要素市场问题更大。

  三是“合法化”范围偏窄。对民间、企业、市场和基层的首创,但凡不侵犯他人自由和社会利益的,也要开放、包容。不能搞成“凡未经审批的——或更糟糕的‘凡未经官员点头的’——一律非法”。

  四是合法强制力被用到了边界之外。这些年合法强制力的边界模糊,强拆强迁、暴力执法,在一些地方时有所闻。这些偏向,当然不是主流,但也必须警惕。

  国家概念包括领土、国民和一整套治理制度。以合法强制力为基础的政府权力,来自国民授权,要受国民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国家不等同于政府,国家能力也不等同于政府能力。国家能力首先是管理权力受托关系的能力,政府受托获得财政资源,依法行政,保护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来源:湖北日报  (周其仁,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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