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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状况及其特征:基于100村1765户的调查分析

2012-04-16 10:58:43 | 温铁军

摘要:本研究试图通过一个基于全国不同地区村庄的大规模抽样调查,对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总体社会稳定状况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重点关注在以往的研究中“缺失”的那部分群体,描绘那些可能存在的冲突隐患,结果发现: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社会还处在一种稳定状态,发生冲突的比重较低,且大多数规模较小、激烈程度不高。但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巨大的人口基数决定,即使比例较低,爆发出冲突的绝对数量也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积累的大量不满情绪得不到纾解,给未来的社会稳定维护造成极大困难;此外,研究发现,当前基层政府在介入冲突或者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一些不当的“维稳”措施还可能造成矛盾的激化。因此,改善社会管理方式,关注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对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冲突;社会稳定现状;基层治理。
一、引言
所谓“社会冲突”,即“有关价值、权力和资源的斗争”(科塞,1989),是当前社会研究中的重要议题。然而,对于我国农村冲突的相关研究存在这样一种倾向:更多关注已经发生的冲突,而对于尚未发生,仅仅因不满的积累而处于“潜在”状态的冲突分析不够;更多关注表现激烈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对抗性较强的冲突(于建嵘,2004;O ‘Brien Lianjiang Li,2006),而对于在农村地区本应占据主体的,以分散化、低对抗度为特征的“弱武器”(王晓毅等,2009)研究较少;更多关注冲突中走上台前的“维权领袖”、“乡村精英”或是“草根行动者”(应星,2007),而甚少描绘背后支撑整个冲突过程的广大参与者、支持者等“沉默的大多数”之形象。
同样,在政府层面上,也存在类似问题。那些与农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基层政府组织,在面对农村社会稳定的维护这一重要命题时,总是习惯于等到潜藏的矛盾爆发,事情闹大之后,才会出面加以处理,其应对方式,也往往只针对那些“冲在前面”的“积极分子”,对其要么安抚拉拢、要么惩处监控(吴毅,2007),而其他普通的参与者则被作为“不明真相群众”而排开在政府部门的视野之外,导致的结果,是治标不治本,绝大多数“维稳”措施只能在短期内维持表象上的稳定,造成冲突发生的根源性问题始终得不到真正的化解。
与此同时,从整个社会舆论来看,近年来,涉及农村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冲突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且呈现出的事件激烈程度、引发的社会关注都有上升趋势,许多人相信:这些新闻报道,不过揭示了我国农村地区所发生的更多对抗性冲突事件的冰山一角,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已经十分令人担忧,社会矛盾处在一触即发的边缘;但也有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新闻报道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冲突实际数量的增长,而是反映了社会管理的开放和透明程度出现改善,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社会监管力量的更多制约,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有利于社会稳定状况的改善。
最后,从统计数据上看,我国居民的信访总量已连续5年出现下降,似乎意味着当前社会矛盾在总体上渐趋和缓;但也有研究者指出:信访总量的下降,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考核指标压力下采取诸如“截访”、“花钱买稳定”等短期行为的结果,许多根本矛盾依然未能得到妥善解决,长远来说,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朱达志,2010)。
那么,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究竟如何?冲突事件在农村地区的发生比重有多高?其中,那些具有较强的对抗性特征、容易引发社会不稳的事件究竟有多少?而在已经发生的冲突事件之外,存在哪些值得注意和警惕的隐患和问题?大多数农民群众对当前的社会生活存在哪些不满?对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怎样的需求?
对于上述问题,现有的研究大多从少数案例入手来进行分析,基于大规模调查数据的研究结论还不多见,因此,本研究试图弥补上述不足,通过基于全国范围农村地区的入户调查,描述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现状,并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事件及其特征进行分析和探讨。本研究将农村“社会冲突”界定为由不满情绪或者不公平感导致的意见表达或利益争夺行动。它既可能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日常纠纷,也可能是由于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对抗;既可能是个人化、分散化的不满情绪表达,也可能是一种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其基本特征,一是源于某种“不满”或“不公平”感,或者某种利益上的“侵害”,二是需要有一方行动主体以某种形式作用于另一方主体,以试图达到表达“不满”情绪,或减少“利益侵害”的目标。而对于“是否发生过冲突”的界定,则分为“显性冲突”和“潜在冲突”两种,前者表示不满情绪或利益争夺等诉求已经通过某种具体形式表达出来,其行动方式可以是双方的私下争吵、斗殴,也可以诉诸司法或者行政渠道;后者则表示不满、不公平感等负面情绪的酝酿和积累,未产生实际的冲突行动,却通过在村庄内部传播的流言、不满情绪、不合作态度等加以表达,并成为可能引发冲突事件的隐患。
在本文问卷调查过程中,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和田野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果,通过3个层层递进的问题,对于那些“发生过的冲突”来进行界定和具体的研究分析。
…………
六、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总体现状较为平稳,但也存在许多隐患,尤其是当前基层治理的种种不完善之处,已经成为导致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而地方政府出于“维稳”压力所采取的一些短期行为,更是对冲突带来了激化作用,使得一些原本可以在民间、本土范围内解决的纠纷升级、恶化,渐渐成为难以解决的“痼疾”。
事实上,“冲突”本身并不可怕,齐美尔(Simmel,1955)及其继承者科塞(Coser ,1964)等,都强调社会冲突本身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作用,他们认为,冲突的发生,并不能被简单认为是一种“社会功能失调”所导致的“病态”(Parsons,1949),而是一种社会互动的表现形式,“没有冲突并不能作为关系稳定和牢固的标志”,在一个开放而灵活的社会结构中,允许冲突的存在,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适来重新整合关系,对于消除紧张关系、弥合分裂因素具有积极影响。对于现阶段的我国来说,由于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的快速变迁,各种社会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试图通过各种“维稳”措施来强行压制,效果只能适得其反,而通过构建多渠道的意见表达和纠纷解决渠道,让各种不满情绪和社会冲突在得到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实现化解,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之道。
本研究显示,我国农村居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心理上已经有意愿来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其面临的纠纷或者冲突,但由于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很不完善,当实际发生冲突事件时,司法渠道等制度内机制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化解矛盾,有时还会带来矛盾的激化。与此同时,一些地区已经发展出了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充分利用本土的资源和地方性知识,来解决一些小规模的纠纷和矛盾,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村民的欢迎,然而,现有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对这类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还不够;同时,一些较大的、由于根本利益冲突引起的、具有群体性特征的纠纷,很多情况下原本就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而引发的,其解决之道也应该立足于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改善,和对于基层组织或基层干部行为的限制和监督。因此,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方面需要重视民间力量,政府部门更多做好引导和监管工作,另一方面需要约束政府行为,让民间力量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管效果,从而真正实现一种互动机制下的社会稳定。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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